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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财综[2002]59号
颁布时间:2002-12-30
2002年12月30日 桂财综[2002]59号 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区直有关主管部门: 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 7号),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落 实国办发[2002]57号文件精神,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为了认真贯 彻落实以上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 下同)外,各级财政部门和区直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2]57号文件 规定,逐项落实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的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拒绝执行。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 保龄球、游艺等。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 具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 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 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 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1.税务部门收取的变更税务登记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静脉用药证工本费。 3.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工本费、社区服务管理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监察审查手册》及《劳动审查合格证》工本费。 三、各级财政及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 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应当予以严 肃处理。 四、各地市财政、物价部门及区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在2003年1月15日前, 汇总本地区及本系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57号文件情况,包括免收的各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预计年度免收金额、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以及促进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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