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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1993]236号
颁布时间:1993-12-18
1993年12月18日 桂价费字[1993]236号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悉。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国税发[1993]043号《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中有关由省级 税务部门按统一格式统一制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要求,经研究,核定我区税务登记证件 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每个(含铝合金框、内页)各30元,副 本每本(含塑料封皮)5元。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含更换证件内页)每次收费5元。 三、收费税务机关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同级财政部门印 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属预算外资金,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 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按中共中央中发[1993]19号文规定,逐步纳入 预算管理。 以上规定,请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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