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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拨交工作的通知
桂工发[2001]48号
颁布时间:2001-10-26
2001年10月26日 桂工发[2001]48号 为维护《工会法》的严肃性,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 强与同级工会工作联系支持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桂政发 [20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拨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工会法》及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 总财字[1992]19号)联合文件规定,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 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计拨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一律按国家 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拨经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应把工会经费列 入年度预算拨款计划,按《工会法》的规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足额拨 交给工会组织。 三、每年开展审计工作时,要把工会经费拨交列为审计的一项内容,主要是对基 层行政是否按工资总额的2%提足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是否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 有无截留、挪用、转移工会经费的行为。 四、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县以上工会(含所属企事业)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由 同级财政负担。即以县以上工会为单位,根据离退休人员实有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 有关费用标准,按年编制工会离退休经费专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款,年 终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五、工会财务工作实行独立管理,独立核算,各级工会按全国总工会会计制度要 求,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工会经费收支暂不纳入地方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代理记账,要 严格执行《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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