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企[2001]75号
颁布时间:2001-08-21
2001年8月21日 桂财企[2001]75号 现将《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1]9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 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非资 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40号)精神, 为加强对中央下放企业关闭破产资产管理特别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职工 安置及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范围的关闭破产企业是指:经国务 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关闭破产的原中央所属现 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规定按《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 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 (具体包括: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商贸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中央党 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厉行节约, 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确保质量。 二、资金的来源与筹措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关闭破产企业,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在关闭破产实施前,必须按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 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3号)或《转发财政部关于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40号) 进行关闭破产费用的测算,准确测算出实施关闭破产所需的资金量,并按关闭破产工 作进度计划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属地市县管理的企业,由企业将费用测算方案和资金 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通过地市财政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属自治区管理 的企业,由企业将计划报自治区接收安置中央有色单位及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或 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经自治区财政厅初审后 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第五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 (二)企业亏损补贴; (三)中央财政的专项补助; (四)其他资金。 三、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关闭破产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清算费用,包括: 1.诉讼费; 2.资产评估、审计费; 3.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 4.清算期间的维护费; 5.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 (二)工伤和职业病、1-6级因工致残人员费用、7-10级因工致残人员一次 性残废补偿金; (三)抚恤人员费用; (四)职工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五)移交企业办社会职能补助费(包括社区管理机构费用); (六)社会保险费用; (七)符合有关规定的历史拖欠费用; (八)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项目。 四、资金的开户管理 第七条 关闭破产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户监督。 (一)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在银行设立“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专户,用 于专项管理同级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和中央财政拨入的补助资金; (二)破产企业清算组在银行设立“企业关闭破产清算资金”专户,用于专项管 理关闭破产企业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并将专户户名、开户银行、帐号等资料以书面 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产变现收入的管理 第八条 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办法,即关闭破产企 业的资产变现收入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一)关闭破产企业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其资产变现(包括回收的帐款、其 他应收款)一律作为资产变现收入; (二)自治区直属企业关闭破产的资产变现收入,由关闭破产企业清算组上缴自 治区财政专户; (三)建立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情况报告制度,由关闭破产企业清算组 按月上报同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 六、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第九条 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的要求, 不得擅自超出文件规定的范围,随意提高支出标准。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关闭破产 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根据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进度,由负责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部门或清算组向 同级财政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申请拨款时,必须提供具体的支付项目、资金数额和相 关材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资金使用性质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一)清算费用。诉讼费、资产评估费、审计费、清算组人员费用和办公费、清 算期间的维护费、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核定的支出标准从破产企业上缴财政专户 的资产变现收入中支付。 (二)职工安置费 1.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申请财政拨付时,须提交经负责企业关闭 破产的有关部门或企业破产清算组核准全部职工的“安置分流审批花名册”(名册内 容要包含职工年龄、工龄、补偿标准、身份证号码等),作为财政审核拨款的依据。 企业破产清算组对职工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时,以“职工安置分流审批花 名册”、审批通知(表)、安置分流合同书、身份证(复印件存查)等材料作为支付 凭据。 2.7-10级工残人员一次性补助金,以按有关规定核定的人数和标准按上述第 1点规定办理支付。 3.工伤和职业病、1-6级因工致残以及抚恤人员的待遇费用。将按规定标准进 行等级鉴定后确定的人员花名册、费用补助标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视中央补助 资金来源情况将资金分年或一次性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提前退休职工安置费。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提前退休职工,其基 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用的拨付,可将依照有关规定核定的人员花名册、享受年限报 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每年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含代缴的 社会保险费)编制预算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按月拨付社区管理机构发放给 职工个人和代缴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以及 企业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由同级财政按核定 的总额一次性拨付到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 医疗保险基金,属于上级部门管理的在地方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管理办法,按核定的总额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与同级财政部门同在一个医疗保险地区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核定的总额直 接将资金拨付到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历史拖欠的费用。历史拖欠费用首先从破产企业上缴财政专户的资产变现 收入中支付,变现收入不足以支付的,按规定属于财政应补助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 拨付。 (五)移交办社会职能补助费 1.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等部门的费用。属自治区直接管理的企业,由 自治区负责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部门与接收的当地政府达成移交协议后,其费用按核 定的数额和补助年限由自治区财政分年度拨给接收的当地财政;属地市县管理的企业, 其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 2.社区管理机构经费。破产终结后,社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所需工资和日常支 出费用,依照有关规定标准核定,由中央财政按3年的费用安排。自治区财政按核定 数将经费分年度转拨给社区管理机构的同级财政。 (六)其他支出项目。对未列入企业破产费用预案但又必须解决的问题或用于结 构调整的支出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批准开支的项目和数额拨付。 第十一条 建立财务决算报告制度。破产企业和清算组应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工字 [1996]226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的通知(财会字[1997]2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财务会计决(核)算, 编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按以下规定报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 (一)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 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 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益表,以及 科目余额表,报同级财政部门。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清算开始时,清算组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和会计处理,并编报清算资 产负债表。 (三)清算期间,清算组按月编报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 (格式另定,下同)。 (四)破产清算终结之前,破产清算组应单独提交财政专项资金决算报告,报自 治区接收安置中央有色单位及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后核销。清算终结时,编报清算损益表。 六、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主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掌握资金的动态、流向,确 保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在企业破产清算终结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提请同级 审计机关对企业破产清算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或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同级财政 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破产清算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七、其 他 第十四条 实行报告工作总结制度。企业关闭破产完毕后、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 关闭破产企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关闭破产实施情况、职工安置情况、资产处置情况、 社会职能分离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专题报告送自治 区财政厅转报财政部。 八、罚 则 第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违反专项资金使用有关规 定,出现挤占、贪污、挪用或截留企业关闭破产专项资金现象;对资金不及时拨付影 响关闭破产工作进行和对专项资金管理不善,擅自扩大关闭破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对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按违反财 经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3)
上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资产财务关系划转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