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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的通知
桂财综[2001]57号
颁布时间:2001-10-24
2001年10月24日 桂财综[2001]57号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纠正部分地方对身 份证收费管理不规范的做法,确保各地公安机关身份证制作经费的落实,以保证群众 能够在规定期限内领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部门在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 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的规定执 行。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丢失补领每证20元。收取的身份证工本费,每证6元 由各地、市、县公安部门直接上缴自治区公安厅,由自治区公安厅集中上缴自治区国 库,其余部分缴入当地财政国库。 二、各级财政、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防伪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鉴于防伪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从其收中征集各 种预算外调剂资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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