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实施办法
北发[1995]20号
颁布时间:1995-04-11
1995年4月11日 北发[1995]20号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机关各委、办、局,各 人民团体: 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 民政府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3号),结 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通过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为我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国内外 科技人员均可按本办法申报奖励。 二、申报重奖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和 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科委、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根据自己的 职能范围,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为进一步扩大奖励面,除了新增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符合上报自治区重 奖条件的项目或成果外,对新增税后利润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或成果由 市评审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与申报自治区重奖的同步进行,分两个等级给予一 次性奖励。 八十万元以上的奖金按7%一次性发给。 五十万元以上的奖金额按6%一次性发给。 四、由市评审奖励的项目或成果,有关科技含量的鉴别,没有获得过地市科技进 步奖的,其技术(产品)是否达到领先水平或是新产品,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人员鉴定, 作出评审意见。 五、凡属1990年1月1日以后及本法颁布之前正式投产的年度税后利润达到50万元 以上的都可申报,本办法颁布之后则按桂发[1993]13号文件规定,依据项目、成果投 产三年内新增税后利润最高一年数额的规定申报。税率计算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 的税率,按原税制的规定执行;1994年1月以后的税率,按新税制规定执行。 六、凡申报奖励的项目或成果,一般应能精确计算出直接的经济效益,不准以估 算的办法来确认。奖金原则上从项目、成果的受益单位提取,列入税后利润开支。个 别确实无法列入税后利润开支的获奖项目或成果的奖金,获市奖励的由收纳利税的该 级财政提取经费解决。 七、凡在北海市开办的“三资”企业、内联企业以及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均 可按本实施办法在我市申报奖励。 八、申报重奖的项目或成果,一般由企业(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对符合规定 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除如数追回奖金,取消其荣誉称 号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九、获奖项目或成果奖金提取和发放。凡是获自治区或市的奖励都必须将奖金如 数提取汇到自治区党委或市委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同时报奖金分配方案一式三份, 由党委和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公开进行表彰,发给受奖人员 十、本实施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 释。 (2)
上一篇: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水产业的决定(试行)
下一篇: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人才分流的若干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