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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北发[1995]44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北办发[1996]31号
颁布时间:1995-09-29
1995年9月29日 北办发[1996]31号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 各企事业单位: 1995年9月29日,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水产业的决定(试行)》( 北发[1995]44号)。《决定》试行以来,我市水产业有了较快的发展,效果是好的。 但由于《决定》没有明确执行起止时间,以及一些条款界定不是很清楚,影响了文件 的准确执行。为此,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为鼓励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减轻渔民负担,对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一律免 收资源费,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先征后退”农业特产税的优惠。 二、对从事水产品加工、开发经营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 予“先征后退”农业特产税的优惠。 三、对1995年1月日以后,本市国营、集体、内联、个体企业已征收入库的出口 水产品的农业特产税(不包括1995年以前欠税跨至1995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给予返 还。 四、市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以上优惠政策时,按桂政发[1994]38号文关于提取生 产扶持费、征收经费的规定办理。 五、北发[1995]44号文件从1995年9月29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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