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会[2010]17号颁布时间:2010-03-11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会计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将代理记账机构报送材料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材料的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业务负责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要求上述专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变更为所在的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单位名称需到代理记账机构注册地的区财政局办理。
(四)如有变更事项的还须填写《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
上述资料需提供复印件,验原件。以上表格请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网站上下载http://www.szfb.gov.cn。
二、其他有关要求
(一)报送时间:2010年4月30日前;
(二)报送地点:市财政委员会、区财政局(2009年12月前成立的按照审批机关确定报送点);
(三)报送范围:全市代理记账机构;
(四)代理记账机构逾期未报送材料的,我委将在市财政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并载入代理记账机构诚信档案;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