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深城管[2006]270号
颁布时间:2006-09-18
《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3号许可事项: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或迁移》作如下修改:
一、将“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中第(二)项修改为:
砍伐(迁移)树木200棵以下,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超过200棵,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报市政府决定。
二、在“十、行政许可时限”最后增加规定:
其中属我市重大投资项目,以及经市贸工局会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公布的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许可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下一篇: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