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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计生[2005]5号
颁布时间:2005-01-12
2005年1月12日 深计生[2005]5号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附件: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项)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2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附件:01号 许可事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 数目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 布)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按规划约3万人左右的社区设立一个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点。如社区内医院或社区 健康中心已经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许可 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2)诊断及检验设备; (3)治疗及其他设备; (4)避孕药具专柜; (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3.技术人员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 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2)辅助诊断设备; (3)实验室检验设备; (4)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 3.技术人员10—15名,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法律依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 150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国计生发[2001]14 0号)。 五、申请材料 (一)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 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原件1份);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 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原件1份);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原件1份)。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1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原件1份)。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项目变更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1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1份)。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2 001年11月16日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见附表1);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见附表2);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见附表3);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表4);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见附表5)。 申请机构可以从市人口计生局及各区计划生育局免费领取,或者从市人口计生局 网站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人口计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人口计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 3.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4.作出批复; 5.发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3年。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市人口计生局每3年对取得《许可证》的机构进行一次校验。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附表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 拟设置机构: 地址: 拟设机构的名称 选址 所有制形式 拟设床位 拟开展服务项目 资金来源及投资总额 注册资金 其他 提交文件目录: (1) (2) (3) (4) (5) 申请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表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 批准文号: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名 称: 选 址: 床 位 数: 服务项目: 投资总额: 注册资金: 其 他: 本批准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批准机关: (章) 年 月 日 附表3: 编号:____________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_______________ 所 有 制性质_____________ 上级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话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逐项填写,报发证 部门审批。 2、本表的受理机关和发证部门指市(地、州)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一般情况”中批准文号指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批准书的批准文号。 4、“法定代表人”指代表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5、“主要负责人”指主持本机构工作的负责人。 6、“设备情况”的第二部分所指的主要器械和设备是指与所开展的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项目有关的设备和主要器械。各种节育手术包可只列“套”数,不需详细开列 具体器械。 7、“人员情况”中“取得何种资格证书”,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 业药师、护士、乡村医生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书等,如一人取得两个及以上的 证书,请逐项填写。 8、“上级主管部门”批申请机构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 9、评审及审查意见,要求评审或审查成员逐一签字。 10、本表中凡有“其它”栏的,均应填写具体内容或项目(略) 四、人员情况(略) 五、申报服务项目(打√) 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 2、避孕药具服务 3、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4、放置宫内节育器(IUD) 5、取出宫内节育器(IUD) 6、人工流产术: (1)负压吸宫术 (2)钳刮术 (3)米非司酮药物流产术 (4)其它 7、输精管绝育术 (1)输精管结扎术 (2)输精管粘堵术 (3)其它 8、输卵管绝育术: (1)输卵管结扎术 (2)腹腔镜输卵管结扎术 (3)其它 9、引产术: (1)利凡诺羊膜腔内引产术 (2)水囊引产术 (3)其它 10、输精管复通术 11、输卵管复通术 12、皮下埋植避孕术: (1)左炔诺孕酮皮下埋植 (2)其它 13、不育症诊治 1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诊治 15、其它生殖保健服务项目 提交的有关证件(或复印)清单 (略) 附件:02号 许可事项:准许再生育 (病残儿医学鉴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 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 布)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许可的方式: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 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凡具有深圳市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 都可要求再生育并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法律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病残儿医学 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五、申请材料 1.夫妻书面申请、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年1月18日颁布);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相关检查资料、区级以上医院的 疾病诊断证明、《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六、申请表格 需要申请人填写《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需要申请 人持申请材料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免费发给,或者在市人口计 生局网站免费下载使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人口计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决定机关:市人口计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到居村委、街道、区审核; 3.到指定的医疗单位体检; 4.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审核; 5.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每季度组织鉴定一次,鉴定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未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符合鉴定标准的可申请再生育。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2002年7月25日广 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许可无年审或年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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