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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5]29号颁布时间:2005-02-17

     2005年2月17日 深府[2005]29号   《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设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瓶装燃气经营行为,保障瓶装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是《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八条 所称的瓶装燃气供应点的延伸形式。本市具有合法燃气经营权的燃气企业可根据需要 申请设置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以下简称便民服务点)。   第三条 便民服务点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便民服务点应以瓶装供应点为依托,设置间距适中,总存瓶容积不宜超过 1立方米。   (二)便民服务点应设置瓶库,气瓶严禁露天存放。   (三)便民服务点宜独立设置,其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15米,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 米,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 小于3米。   (四)对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便民服务点,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物(居住用 房和高层建筑除外)外墙毗邻的单层专用房间,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规定的“二级”;   2.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地面应是不会发生火花的地面;   5.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6.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气设备采用隔爆型;   7.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浓度值为液化石油气爆炸下限的20%;   8.至少配备8Kg干粉灭火器2具;   9.与主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米,与次要道路(路边)的防火间 距不小于3米;   10.非营业时间房间内存有液化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第四条 便民服务点的设置程序如下:   (一)燃气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选址后,向拟设置便民服务点所在地的区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消防部门申请消 防审核。   (二)经消防部门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筹建。   (三)便民服务点筹建完毕,报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持消防部门的验收意 见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自主经营便民服务点,不得以委托、承包或变相委托、承 包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第六条 便民服务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及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抢修人员 及设备,设置抢险电话,并派员24小时值班。   第七条 便民服务点的员工应由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 岗。   第八条 便民服务点应悬挂燃气经营企业的统一标识,公布送气电话、抢修电话、 投诉电话。   第九条 便民服务点应按照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条 消防、燃气、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便民服务点的安全及经营管理加强 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便民服务点,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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