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
深信办发[2004]24号
颁布时间:2004-04-22
2004年4月22日 深信办发[2004]24号 为推进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 则》,现予印发。 附件: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 能的组织。 《办法》中所指深圳市政府的公众信息网络,是由门户网站“深圳政府在线” (www.sz.gov.cn),与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网站共同组成的综合网站群。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行为。 本规则由市、区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深圳政府在线”上发布《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建设统一的政府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健全政府信息 网上公开机制; (三)建立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联络员制度; (四)负责“深圳政府在线”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规划、设计、监督、检查; (五)对各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政府政务公开主管 机构,并负责在“深圳政府在线”上公布; (六)组织有关人员业务培训; (七)指导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八)其他应当依法承担的职责。 “深圳政府在线”运行维护机构负责报送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维护,并按照规定向“深圳政 府在线”报送政府信息及其更新、维护情况。 第六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设立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责任制,明确政府信息报送工 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指定人员负责政府信息报送的传输、修改、更新等工作,建 立考核制度。并将相关人员名单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信息报送工作相关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报送系统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利用报送系统(http://zwcj.sz.gov.cn),自行将《办法》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信息载入栏目。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对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所载入的政府信息进行整合。 第八条 政府信息报送遵循统一组织、分头管理、文责自负的原则。 因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原因造成迟报、漏报、错报政府信息的,由信息发布责任单 位承担责任。 政府信息报送格式及其具体操作细则,由《深圳市政府信息报送系统操作手册》 规定,该手册可在报送系统首页下载。 第九条 《办法》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在其产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在其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 进行网上更新。 第十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报送“深圳政府在线”政府信息的更新情况,由市信息 化主管部门进行统计。 各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网站发布政府信息的更新情况统计结果由各单位通过报送系 统按季度在下一季首月3日以前报送。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负责信息报送人员不得将报送信息用户名、口令透露 给他人,口令要定期修改。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即时更改口令。 网站运行、维护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信息报送单位的资料,不允许私开用户和栏目。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只可在本单位办公地点与互联网相连通的计算机上进 行信息报送,不得使用网吧、商务中心、居民家庭等地的计算机进行信息报送。上传 的政府信息应先进行防病毒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年5月31日起施行。 附录:政府信息报送系统栏目设置及内容说明(略) (3)
上一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