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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深财函[2003]543号
颁布时间:2003-08-12
2003年8月12日 深财函[2003]543号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执行“非典”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 如下: 1.根据省财政厅粤财综[2003]111号文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 范围调整的补充通知,我市从8月1日起停止原对广告业实行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 设费”,仍按应征额的3%征收,即将“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范围调整为仅限于娱 乐业,不包含广告业。 2.严格按照中央广东省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费款所属期即自2003年5月1 日至2003年9月30日止执行。对5、6月份应减未减已全额缴纳的,应予减半 征收,退款计额度挂账,用以抵减以后月份同项下发生的应缴税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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