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函[2009]781号颁布时间:2009-09-17
广州、黄埔、深圳海关:
为规范广州、黄埔、深圳海关预录入平台报关数据传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经研究,现就海关预录入平台报关数据传输处理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预录入平台数据传输处理收费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预录入平台数据传输服务单位以自愿为原则,向委托单位提供服务并收费。
二、预录入平台数据传输处理收费最高收费标准:传输合同(含其他备案资料)10元/份;传输合同(含其他备案资料)以外的单证8元/份。
三、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布业务规程、收费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供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