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经贸发[2007]38号颁布时间:2007-04-17


蓬江、江海、新会区经贸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和《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高物流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根据江门市政府十二届第36次常务会议纪要及《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江府[2006]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
  第二条 本《管理规程》所称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担保贷款方式扶持市区物流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300万元(人民币,下同),暂定三年。资金用于担保公司为江门市区物流业发展项目贷款作担保的保证金和风险补助。
  第三章 担保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扶持的范围:
  (一)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建设项目;
  (二)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项目;
  (三)投资3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高级工业品专业市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四)物流专业市场(货运站场)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五)列入国家或省专项的现代物流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项目担保贷款的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对担保公司实行定额风险补助。定额风险补助根据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给予5%的补助,补助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其中风险准备金扶持2%,担保费补贴3%)。
  第五条 项目担保贷款的风险由担保公司承担,对担保公司用于担保贷款所需的存款保证金提供资金扶持。扶持额为银行规定担保贷款所需保证金的50%。在每笔项目担保贷款到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必须将对应的扶持保证金退回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第四章 担保公司的选择
  第六条 由市经贸局商市财政局选定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必须获得商业银行信用放大认可准入资格,经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的担保公司评级中取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及以上,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业绩。市经贸局应制定担保公司的选择管理办法。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管理规程》第三章所列担保扶持范围的项目实施单位,需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贷款项目资格认定表》(见附件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八条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符合扶持范围的项目推荐给受委托的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对企业进行担保评估。
  第九条 根据本《管理规程》获得担保贷款的项目企业只需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银行利息及相关手续费,第一年不需要支付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
  第十条 实施专项担保贷款具体流程(见附件2)。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
  第六章 担保保证金和补助的申请、划拨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根据扶持市区物流发展项目担保贷款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向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市经贸局。市经贸局委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资金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根据项目担保贷款所属银行出具的同意授信审批结果,填报《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的划拨,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直接到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请款手续。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在收到划付的担保保证金和风险补助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妥担保贷款的发放落实工作。对于担保贷款不能落实的情况,担保公司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贷款担保保证金和风险补助归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并对相关情况解释说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江门市区物流发展担保贷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由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市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局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内部监督机制。市经贸局成立“担保贷款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三名副局长担任。设立监察长一名,由纪检组长担任,副监察长两名,由局内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具体经办科室,担保补助和保证金的划拨由组长和监察长联合确认。
  第十七条 担保保证金的监管。担保公司对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划拨的担保保证金需与公司自有存款分开银行帐户存放管理,并建立单独的复式帐进行核算,每季度将该专户资金运作的财务资料及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分别报送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联合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不定期对该帐户进行检查,确保保证金的真实、安全。
  第十八条 担保贷款仅限于申请项目的建设,不得以任何的形式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企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担保贷款支持的资格: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担保贷款的;
  (二)违反本《管理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程》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江门市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担保贷款项目资格认定表(略)
附件2:实施专项担保贷款的具体流程(略)
附件3: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保证金和风险补助申请表(略)
  
附件: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提高物流业组织化、集约化程度,推进区域性物流基地的建设,根据江门市政府十二届36次常务会议纪要及《关于加快江门市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江府[2006]4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江门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程》)
  第二章 资金来源、用途
  第二条 本《管理规程》所称资金是指用于以贴息方式扶持市区物流企业,以提升物流管理水平、与专业化物流企业对接为主要目标的物流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为每年300万元,暂定三年。
  第三章 扶持的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申请市区物流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江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项目的信息化改造;
  (二)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现代化仓储设施项目的信息化改造;
  (三)工业品专业市场和物流专业市场(货运站场)的物流信息化改造项目;
  (四)工业企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显著提高物流效率或扩大物流服务范围,主动与物流企业对接的信息化改造项目;
  (五)采用国际上成熟的物流技术和服务标准显著提升物流服务质量的项目;
  (六)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完善物流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推进企业电子商务,实现企业管理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
  (七)对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四条 根据企业物流信息化项目的贷款额,给予银行贷款利息支出70%以内贴息扶持。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对单个企业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贴息扶持的企业,需向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区物流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贷款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六条 申报时间:每年6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资金下达、拨付
  第七条: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扶持市区物流发展项目贷款贴息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向江门市财政局书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江门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给市经贸局。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委托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资金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 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各企业上报的材料,从物流信息化改造的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综合进行评价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并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发文下达扶持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单位凭扶持项目计划通知,到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办理有关请款手续,资金由该中心划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资金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江门市经济贸易局负责项目申报、调研审核以及项目的安排、下达。由江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委托管理的资金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和管理。江门市财政局和江门市经济贸易局定期联合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机制。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成立“贷款贴息工作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三名副局长担任。设立监察长一名,由纪检组长担任,副监察长两名,由局内人员担任。办公室设在具体经办科室,贴息资金的划拨由组长和监察长联合确认。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限于项目贷款利息的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以下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
  (一)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违反本实施操作程序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程》由江门市经济贸易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江门市区物流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