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2006]155号颁布时间:2006-07-1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地区
月标准 折算的小
(元/月) 时标准
(元/小时)
一类 780 4.66 广州
二类 690 4.12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600 3.59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500 2.99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
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
揭阳、云浮
五类 450 2.69 部分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