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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2006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06]155号颁布时间:2006-07-10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地区 
      月标准   折算的小
      (元/月)  时标准
            (元/小时)
  一类    780     4.66    广州
  二类    690     4.12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600     3.59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500     2.99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
                    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
                    揭阳、云浮
  五类    450     2.69     部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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