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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财税[2005]14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6]17号颁布时间:2006-02-27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不发深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省市共141家(名单见附件)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请遵照执行。
 
附件:1、69家省直属的、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名单(略)
   2、市级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略)
   3、广东省第二批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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