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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税免征后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财农[2005]151号颁布时间:2005-07-01

     2005年7月1日 粤财农[2005]151号 各市、县(市、区),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发[2005]1号)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免征农业税。 为做好全省农业税免征后续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业税收尾欠处理有关问题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 1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粤发[2003]10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发[2005]1号)的要求,区分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不 同情况,妥善处理农业税收尾欠问题,既要维护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又不能突击清欠, 激化矛盾。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业税收尾欠,属因不合理负担造成的应一 律予以核销;对困难的农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减免的,报经县(市、区) 政府审核批准后,要及时予以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登记造册,暂缓征收,以后 再作处理。对农村税费改革或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在加强说 服教育的基础上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对农民主动要求缴纳农业税尾欠的, 要积极做好征收服务工作,并开具农业税完税证,征起的税款要及时入库。   二、关于农业税免征后续管理有关问题   (一)做好有关农业税征管历史资料的整理保存工作。农业税是一个在中国延续 了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解放以后,农业税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农业税对于调节农业生产收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支持国家社 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有关农业税征管的历史资料,包括文件资料、 农业税完税凭证、会计报表、记账凭证、农业人口、纳税户数、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常年产量、计征税额、征收任务、减免税额、实征税款、入库税款等,比较全面地反 映了农民为国家所做的贡献,同时也反映了广大农业税征收人员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农 业税政策,坚决依法征税的历史情况,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 农业税已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全省免征农业税以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有关农业税征管 历史资料的整理立卷工作,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对没有保存价值的农业税征管资料,要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后销毁,必要时 要请专家进行鉴定和筛选。   (二)做好有关农业税收征收票证的清理缴销工作。全省免征农业税后,各级财 政征收机关领用后未用完的“农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农业特产 税定额完税证”和“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等票证要严格按照省财 政厅印发的《广东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粤财农)[2000]46号) 的规定,及时逐级进行认真清理,乡镇财政所领用后未用完的要上缴到县财政局,再 由县级或有征收税款的地级市财政局组织销毁。销毁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 编造销毁清册,再指定专人复点无误,报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 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销毁后,销毁人和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销毁 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地级市财政局备查,并由地级市财政局汇总后统一 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农业税收检查证”的处理问题。乡镇财政所不再有征收任务的,有关人 员的“农业税收检查证”要按照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农业税收 检查式样和印发〈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1997] 240号)的规定,由各市财政局负责办理回收缴销工作,并造花名册送省财政厅 (农业处)备案。   (四)农业税收制服的处理问题。乡镇财政所不再有征收任务的,有关人员不得 继续着农业税收制服执行公务,其“中国农税”的胸章帽徽、要按省财政厅《农业税 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89)粤财农税字第5号)的规定,由各市财政局负 责办理回收缴销工作。   (五)农业税收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问题。乡镇财政所不再有征收 任务的,农业税收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要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 [1999]29号)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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