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0日 粤财农[2005]11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
知》(农便函[200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
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
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
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经省人民
政府同意的《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
58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执行上述文件中新的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契税征管。
二、各地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
05年6月1日前、并按照《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规定主动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符合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原政策缴纳契税。
三、各地在政策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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