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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农[2005]116号 颁布时间:2005-06-20

     2005年6月20日 粤财农[2005]11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贯彻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 知》(农便函[200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 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 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 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经省人民 政府同意的《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 58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执行上述文件中新的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契税征管。     二、各地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 05年6月1日前、并按照《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 规定主动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符合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原政策缴纳契税。     三、各地在政策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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