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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05]48号颁布时间:2005-05-16

     2005年5月16日 粤财社[2005]4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 知》(粤发[2003]13号)关于将全省170万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做到 应保尽保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依据当年新增应保人数、已保人数及财政补差金额数, 提出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计划,足额安排低保补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省财政 对14个困难地区和恩平市城镇、农村低保资金按省确认数的30%和50%的比例 分别给予补助。     二、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在人民银行国库新设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低保专户”)的开户行、开户名、账号等有关情况、各 级财政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拨入“低保专户”的有关凭证,于每年6月 30日前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三、各地历年结余的低保资金要以《2005年第一季度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 障资金情况统计表(续表二)》中低保资金结余数为准,一次性全部转入新设的“低 保专户”。低保资金转入“低保专户”的有关凭证也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各地“低保专户”开设情况和低保资金拨入有关凭证,要经财政、民政部门 主要负责人签署盖章,由地级市财政局负责统一上报。   五、对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不拨入“低保专户”的地区,省 财政厅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的要求,共同做好低保资金 的审核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预算计划, 按照实际保障对象人数,编制每月(季)实际发放保障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低保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担发放的银行等单位。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 保障对象名单、补助金额等情况提交承担银行等单位,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附件: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 理,规范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社会 救济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 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资金是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制定 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低保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为低保捐赠的资金   (三)低保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低保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对经济 欠发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各地要新设“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低保专户”), 用于核算低保资金的收支情况。城镇、农村低保资金要分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将 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低保专户”。   第六条 民政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所 赋予的职责,认真核实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村)民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等实际情况, 确定补差标准。   第七条 建立低保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低保人数、财政补差 水平、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结合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的数额,采取因数法、 公式法核定省财政对各经济欠发达地区补助资金的数额。   第八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省财政厅根据各级财政低保资金安排、拨入 “低保专户”的情况,将省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低保专户”。 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一)每年6月30日前,各级财政将低保资金拨入“低保专户”的预算拨付凭 证和“低保专户”的银行对账单上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有关凭证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省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入 各级财政“低保专户”。对于各级财政预算低保资金拨付不到位的地区,省财政补助 资金不予拨付。   第九条 建立低保工作奖励机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低保工作成绩突出,并按 照各地颁布的低保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的,省财政按上年安排补助资金数的10%给 予奖励。   省财政的奖励资金作为各地下一年度低保资金来源。   第十条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资金要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 所进行发放。   (一)民政部门每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低保补助资金,并附低保对象人数、补差 标准、资金发放数额等资料。   (二)财政部门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将低保资金直接拨入承担低保补助资 金发放任务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所。   (三)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符合享受低保资金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等资料提交 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等发放单位,直接划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建立低保资金对账制度。财政、民政和承担发放低保资金的部门要定期 进行对账工作。每季度终了后,银行要向财政、民政部门提供发放清单和资金余额情 况。财政部门要对发放的余额及时进行处理,防止出现低保资金沉淀现象。   第十二条 实行低保对象接受监督制度。民政部门每半年要将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和 收入情况张榜公布,实行社会和群众监督,做到不漏报、不错报。低保工作要做到公 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凡单位和个人采用骗取低保资金或贪污、挪用低保资金,由有关部门对 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低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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