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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产局关于蓬江区、江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5]9号 颁布时间:2005-01-18

     2005年1月18日 江府办[2005]9号 蓬江、江海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房产局《关于蓬江区、江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实施意见》(江房[20 05]2号)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蓬江区、江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令第305 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32、33条规定以及广东省《关于认真做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2号)的规 定,现确定蓬江区、江海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   (一)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按户为单位一次性支付1500元搬迁补助费给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或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实行过渡安置的,按2次结算。   (二)拆迁办公用房。〖HTF〗拆迁人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 支付搬迁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三)拆迁商业用房。〖HTF〗拆迁人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 算,支付搬迁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四)对实施强制拆迁的,不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   以上(一)、(二)、(三)项搬迁补助费包括房屋内安装的电话、有线电视等 迁移的费用。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安置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 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如下补助办法:   (一)拆迁住宅房屋没有安置周转房的,拆迁人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 米6元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没有安置周转房的,拆迁人应按同一区位、同一时期、相 同地点的实际租金价位来确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三)拆迁厂房(含车间、工场、仓库)等非住宅房屋没有安置周转房(场、库) 的,拆迁人应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 迁人。   (四)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 租人, 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 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费 自负。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拆迁人的经营损失要进行适当补偿。 其标准是:从其停产、停业之日起,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日上 年度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月利润,按平均月利润50%计算, 一次性补偿3个 月的经营损失。   四、其他   (一)蓬江区、江海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实施标准,如房地产市场相关价格变 动较大时,应及时予以调整,新调整规定报市政府审核并予以公告。   (二)本意见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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