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证照外框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函[2005]114号
颁布时间:2005-03-21
2005年3月21日 粤价函[2005]11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防止一些单位利用职权变相乱收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的规定, 观就证照外框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关于证照镜框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190号)停止 执行,今后各级物价部门不再单独审批证照外框工本费。 二、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不得强制办理证照单位购买证照外框,也不得要求 办证单位购买指定的证照外框并收取工本费等。凡是强制或者指定办证单位购买证照 外框井收取费用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三、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证照外框收费的规定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各级物价部门要对现有的证照外框收费进行一次清理。 (3)
上一篇: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