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3日 粤国资考核[2005]23号
各省属企业,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资
委、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的精神,为协调处理好改革完善国
有企业薪酬制度和加强计税工资管理的关系,现就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
法计税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工效挂钩方案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方案批准后抄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要及时将经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按“两个低于”原则认真对
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
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中用于建立
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
扣除。
附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
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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