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5]2号
颁布时间:2005-01-04
2005年1月4日 梅市府办[2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梅州市“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 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进行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 营活动。 第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旅游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主管部 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日游”的组织实施。 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一日游”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本办法。 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旅游专用车辆; (三)有合格的驾驶人员和持证的导游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一日游”的旅游专用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二)车内张贴统一的“游客须知”; (三)车内张贴“一日游”线路图及线路价目表、游览点门票价格; (四)车内张贴旅游投诉电话。 第七条 “一日游”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工商、物价、旅游等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二)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导游的讲解应健康、积极、规范。 第八条 “一日游”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一日游”经营有关证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擅自提价或向游客加收费用; (三)以任何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回扣; (四)不得随意更换行车线路和发车地点,不得来回揽客; (五)雇用无驾驶证和导游证人员从事“一日游”工作。 第九条 “一日游”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2)
上一篇: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种粮直补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