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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的意见
粤府[2004]129号
颁布时间:2004-12-10
2004年12月10日 粤府[2004]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去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 支持下,经过泛珠三角九省(区)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共同努力,泛 珠三角区域合作全面推进并取得丰硕成果。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和泛珠 三角区域经贸合作洽谈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从构想进入了 全面启动和实施阶段。为加快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进程,落实《泛珠三角区域 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根据中央领导关于做好后续工作的指示 精神,现就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框架协议》的重要意义 《框架协议》是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落实《框架协议》 所涉及的10个领域的合作,有利于拓展港澳的发展空间,加快港澳经济结构转型, 更好地发挥港澳作为现代服务业中心与贸易平台的作用,促进港澳的长期繁荣稳定; 有利于区域内各省区加强与港澳的合作,进一步扩大开放、更大范围地参与国际竞争; 有利于发挥广东作为华南地区中心、中南地区对外门户和大西南地区出海通道的区位 作用,充分利用CEPA实施和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有利时机,增创广东“外 联香港澳门,沟通东中西部”的地缘新优势,对广东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 继续当好排头兵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 要领导关于做好论坛的后续工作,加快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 认识落实《框架协议》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精 神上来,切实做好落实《框架协议》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 各地、各部门在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具体工作中,要坚持自愿参与、市场主 导、开放公平、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努力寻求共同发展的目标,营造友好合 作的良好氛围,争取整体提升的发展效果。要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对涉及港澳 的合作事项要尊重港澳特区政府的意见,遵守港澳地区法律和经济制度。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要“虚”、“实”结合,重在务实。“虚”主要是 加强研究和探讨,着眼于统一认识,形成共识,创造良好合作氛围;“实”是要注重 效果,办好具体合作项目,取得实际效益。既要加大工作力度,扩大泛珠三角区域合 作的领域,又要认真研究解决推进合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健康 发展。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对外开 放、对内拓展和资源、产业等方面优势互补的有利条件,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 互相尊重,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在各个领域开展具体合作,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互利互惠、合作发 展”。在竞争性领域,要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企业依法自主投 资经营,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领 域要发挥政府的协调和推动作用,并利用市场的有效调节作用,加强合作,推进发展。 要认真落实道路运输、旅游等方面已签定的市场一体化协议,进一步研究统一市场规 则、消除不当行政干预、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认真落实框架协议,加快推进重要领域的合作发展 落实《框架协议》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本地、本部门的特点和工 作实际出发,加强与相关地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制定近期和中长期的合作发展方案, 认真落实协议要求。近期,要加快推进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基础设施建设 1.能源:加强区域内电力输送、电源建设以及煤炭、天然气、油品供应等方面 的合作,逐步建立起泛珠三角区域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的能源供应体系,重点做 好“西电东送”工作。到2005年底西电送广东电力达到1088万千瓦,建成西 电东送“五交三直”主通道,“十一五”期间,西电送广东再新增1000万千瓦左 右。2011年至2020年,争取西电送广东再有较大增长,区域内电力、煤炭、 油气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2.交通: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到2005年底,完成渝湛线湛江至广西交界段 的建设,实现与相邻省区通高速公路的目标(海南省除外),2007年,目前规划 的出省高速公路基本建成(梅漳高速公路除外)。 2004年至2010年,重点加快珠江三角洲现代化深水航道网建设,同时加 快建设航道信息系统及航道支持保障系统,适度开发山区主要航道。实现2000吨 级船舶直通广西,充分发挥西江沟通珠三角和西南地区的功能;构建珠江三角洲深水 航道网络,增强珠三角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武广客运专线(包括新广州站)、珠三角城际快速轨道交通、洛湛铁路岑溪至茂 名段、广深铁路新增四线等项目争取年内动工建设,广深客运专线和黎湛铁路河唇至 湛江段增建二线项目确保明年动工建设;其余项目视可研报告批准及征地拆迁、资金 筹措等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开工建设。 3.水利:加快江海堤防及流域防洪骨干枢纽工程,完善流域防洪体系,提升流 域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流域水资源调配体系,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 (二)产业与投资 推动成立投资促进联络机构,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推动我省的信息、服务、制 药等产业与香港企业的合作;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培训和宣传。联合推介泛珠三角,联 合招商,联合开拓国际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规范的市场。 (三)金融 推动建立内地九省区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协商机制,完善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金融管理部门的联络机制,促进区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推动建立区域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在内地九省区金融系统内部统一信用评级的程序 和标准;建立泛珠三角企业、个人逃废债监测网络。 进一步完善区域支付结算体系。完善粤港票据联合结算系统,继续推动粤港外币 实时支付系统建设;推动粤澳结算合作;加快内地九省区现代化支付系统联网步伐。 推动泛珠三角地区金融机构整合。推进内地九省区地方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推 动广东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和周边省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和股权合作;支持广东 金融机构到港澳地区和周边省区拓展业务。 加强区域金融市场合作。大力发展区域票据市场;着力培育区域银团贷款市场; 积极开展区域证券市场合作,吸引周边省区中小企业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推动内 地九省区企业到香港上市,推动区域内企业利用广东证券市场进行重组并购;推动内 地九省区产权交易市场整合。 (四)商务与贸易 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内各省区在合作原则、合作机制以及合作内容等方面达成共识; 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参与国际 合作和竞争的能力。加快推进粤港澳通关便利化,进一步推进粤港、粤澳口岸合作; 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加强对外经济贸易、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交流,联合开拓国际 市场;加强和扩大在服务业、反倾销、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建立互认制 度,简化区域内各类办事程序,取消重复检验,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名牌优质产品。 (五)旅游 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和市场开发策略;推动广东省内百强旅行 社重新组合区内旅游产品,推出旅游精品线路,实行客源互动;逐步推进区域内无障 碍旅游,树立区域旅游形象,打造区域旅游品牌。 (六)农业 按照首届泛珠三角区域农业厅(署)长联席会议的决议要求,在推动开辟农产品 “绿色通道”、建设农业信息网络、促进农产品贸易流通、开展农业和畜牧业科技研 究、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机制、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特色农 产品开发以及加快农机推广步伐等领域合作。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重点培育区域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形成合作的区域布局 和专业分工;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农业、海洋与渔业等分行业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联 席会议制度,强化日常工作机构和对口衔接落实机制。 (七)劳动保障 按照《泛珠三角九省区区域劳务合作协议》要求,在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技能 鉴定和劳动维权等方面加强合作。 建立统一、协调的区域劳动就业政策制度和各省区相互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加 快推进劳动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省际联网,推进省际远程招聘系统建设,建立区域劳 动力供求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和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外派劳务办事机构和区域劳 务组织体系。研究组建劳务中介集团公司,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合作制 度、建立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同处理制度并做好中长期的规划和安排。建立泛珠三角 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和劳务合作工作协调制度。 (八)科教文化 统一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规则,抓好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协同开 展重点产业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 进一步研究和制定教育合作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在教育科研、联合办学、 科研项目、教育信息化工作以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落实粤港澳文化合作会议和首届泛珠三角区域文化合作会议达成的合作事项,建 立泛珠三角区域文化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在文化资讯、消除演出壁垒、文化市场 管理、广播影视、图书馆、文博、文化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建立泛珠三角区域人才交流与培训信息交换、人才智力供求信息发布及区域内专 家资源交流共享机制,加强区域内人才交流与合作。 (九)信息化建设 建设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官方网站,尽快开通“泛珠三角信息化及信息产业 交流网”;加强协调,争取将重点项目和政策建议列入国家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 加强区域内电子商务数字证书的交叉认证工作;共同推进物流信息技术的标准化和物 流信息技术平台的对接;加强沟通与交流,做好省际边界之间的频率协调和干扰查处 工作,加快推进LINUX公共服务技术中心建设。 (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的要求,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立 流域上下游和海域环境联防联治的水环境管理机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重大环 境问题,编制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区域内环境监测工作,建立泛珠三角区 域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区域环境信息交互平台和环境宣教网络,实现信息共享;联合 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实现环境科技资源共享;在环境保护产业领域内广 泛合作。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合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 (十一)卫生防疫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协作机制、卫生监督协查和疾病预防控制联防机制, 包括疫情通报、疫情监测、卫生监督、技术支援和资源共享;建立内地省区卫生厅和 港澳卫生部门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合作项目部门落实制度。 四、加强理论政策研究和宣传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政策研究,探讨区域合作的新思 路和具体途径、措施。加强与各省区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为省委、省 政府决策服务。定期举办专题研究论坛,互派研究人员交流考察,共享研究成果。同 时要鼓励和指导有关研究机构、商会社团组织开展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问题的理论研 讨及不同层面、多种形式的合作,推动社会各界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工作的关 注和参与。 要广泛宣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的 跟踪宣传报道,突出宣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是区域内各方政府和企业的共同愿 望;是贯彻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是推动CEPA实 施,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提升区域整体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现实需要。通过各种形 式的宣传,使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意识深入人心,形成推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舆论氛 围。 五、加强对区域合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一)为进一步加强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推进泛珠三 角区域合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负责 研究推进区域合作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各部门有关区域合作的重要事项,加强对 各地、各部门开展区域合作的指导。 (二)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按照 合作框架协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实施意见 和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指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和分 工,加强与协议各方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落实区域合作项目,加快推进工作进程。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本省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以及与相关省区对口 工作机构的联系和交流,及时掌握情况、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各地、各部门推 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具体工作进展情况,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事项中涉及港 澳事务的,要同时报省港澳办。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涉及港澳事项的有关管理办法,由省港澳办、省推进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研究制订。 附件:省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直属驻粤部门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近期及中长期目标和 安排(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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