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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投保的补充通知
粤财采购[2004]10号
颁布时间:2004-06-09
2004年6月9日 粤财采购[2004]10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保监 会关于调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精神, 适应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的要求,切实保障公务车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现对 2003年度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投保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从2004年5月1日起,驻穗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 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无过错责任险,其保费费率在各中标公 司现行的费率基础上上浮10%,公务车辆享受的优惠率执行《关于2003年度省 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投保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03]26号) 规定的标准。 二、除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无过错责任险外,其他机动车险种投保 费率和标准不变,仍执行粤财采购[2003]26号文的规定。 三、2004年5月1日前公务车辆已投保的,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 员责任险和无过错责任险的保费费率和保险费是否调整,待国家保监会的相应办法出 台后另行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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