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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款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04]163号
颁布时间:2004-08-22
2004年8月2日 粤财综[2004]163号 省直各单位,农业银行广东省内各分、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 罚款收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款收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省直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 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称执罚单位)其罚款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之外,其 余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四条 广东省省级罚款收缴工作由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委托中国 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指定的下属驻粤机构承办。省农行直属机构 和各市、县分支机构组成代收罚款网络(代收罚款网点见附件一)。 第五条 省农行广州市越秀支行(以下简称越秀支行)为省级罚没收入的主办行, 负责罚款的收纳、报解入库。 第六条 罚款收缴实行编码管理。罚款的编码由部门代码和科目编号组成。其中: 部门代码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见附件二),如07800代表省交通厅;科目编 号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见附件二),如省交通厅罚没收入的科目编号为: 430200,部门代码加科目编号组成11位项目编码: 如07800430200。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方便当事人缴款,除按规定可现场收缴的罚款外,凡 当事人直接到银行缴交的罚款,均以经收款银行盖章后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 省省级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格式见附件三,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第一联作 罚款收据。 “专用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收据),缴款人开户(或经收)银行盖章后 退缴款人的罚款收据;第二联(记账凭证),缴款人开户(或经收)银行作记账传票; 第三联(收入凭证),收款国库主办银行作收入传票;第四联(收款凭证),收款国 库作收入传票;第五联(报查),收款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送省财政厅;第六联(回执), 缴款人开户(或经收)银行盖章后由缴款人送回开出处罚决定书单位的回单。 “专用缴款书”既是财政罚款收据,也是本省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统一使用的 银行特种现金或转账凭证,是单位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 第二章 现场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 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 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由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 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 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即日交至执罚单位财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 罚款,应当自抵岸即日交至执罚单位财务部门;执罚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在2天内填写 “专用缴款书”直接到农业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库。 第三章 省直执罚单位罚款收缴的处理 第九条 省直执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罚款决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 并开出“专用缴款书”,通知当事人及时将罚款缴到省财政厅指定的账户,各执罚单 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交的具体事项以及使用现金缴款的银行代收网点相关情 况,以方便当事人缴款。各执罚单位开出“专用缴款书”时,应完整填写部门代码、 罚款项目编码、与执罚单位罚没收入相对应的预算科目和罚款金额;在“专用缴款书” 右上角填写处罚决定书字号,在收款银行栏内开户行填写农行广州市越秀支行,根据 缴款人不同的缴款方式(现金或转账)填写不同的账号,使用现金缴款的,账号为: 44-036301943000004;使用转账方式缴款的,账号为: 44-036301040002172。当事人可使用现金或转帐等方式缴交罚款。 (一)使用现金缴款。当事人应到当地各农行代收网点缴款,当事人将现金、 “专用缴款书”一并交银行出纳柜台,银行工作人员审核缴款书、清点现金无误后, 在“专用缴款书”各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并将盖章后的第一、六联“专用缴款 书”退当事人,“专用缴款书”第一联作为当事人的罚款收据,第六联由当事人交回 执罚单位办理后续手续;第二联作银行记账传票,第三、四、五联交换到农行广州越 秀支行,资金同时划出。 (二)使用转账缴款。当事人可在本单位开户银行使用转账方式缴款,当事人应 将加盖单位印鉴的“专用缴款书”交开户银行柜台。银行工作人员审核上述相关单据 无误后,在“专用缴款书”各联上加盖“转讫章”,并将盖章后的第一、六联“专用 缴款书”退当事人,“专用缴款书”第一联作为当事人的罚款收据,第六联由当事人 交回执罚单位办理后续手续;第二联作开户银行记账传票,第三、四、五联交换到农 行广州越秀支行,资金同时划出。 第十条 省直执罚单位在广州市区外进行行政处罚时,罚款收缴手续比照第九条。 但各经办行将资金上划农行越秀支行时,由于无法使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只能采用 电汇等电子方式上划,致使无法将第三、四、五联交换至农行越秀支行,所以在上划 凭证摘要栏必须注明执罚单位部门代码和项目编码,以便于主办行进行资金归集对账, 同时第三、四、五联经办行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对账和报表 省农行越秀支行于月终后3日内打印本月 “代收××单位省级罚没收入对账表” 一式二份,分送执罚单位核对。执罚单位根据当事人送回的“专用缴款书”第六联做 好统计工作,并据此做好每月对账工作。执罚单位核对无误后,2天内将加盖公章和 核对意见的对账清单一份退越秀支行。越秀支行依据核对无误的“代收××单位省级 罚没收入对账表”汇总“省级罚没收入汇总表”(分执罚单位)一份送省财政厅(综 合规划处)。 第四章 资金上划和归集 第十二条 广州市辖区内或市区以外各代收网点代收的省直执罚单位罚款应于当天 直接划入农行广州市越秀支行,越秀支行收纳的省级罚没收入,应使用“待结算财政 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罚没收入)”专户核算,经核对清楚后按有关预 算收入报解程序于当日办理上缴省国库,同时将“专用缴款书”第四、五联送达省国 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解占压省 级罚没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专用缴款书”和现场执法用的罚款收据由省级各执罚单位统一向省财 政厅票据监管中心领购。省级各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粤财综[2003]59号)规定,建立、健全“专用缴款书”和罚款收据领购、 使用、结存、缴销等制度。 凡不具备现场执罚条件的,一律不得使用罚款收据。原已领购的(包括已使用或 未使用)应立即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核销。 第十四条 各农业银行代收网点和相关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省级 罚没收入的收缴入库工作,不得拒办,并应及时办理款项划转。 第十五条 各罚款代收网点只办理罚款的代收和将款项上划省财政指定账户,凡错 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机关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如需退回给单位(个人) 时,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罚单位凭“专用缴款书”第一联和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提 出书面申请,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由省财政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省分库给 予退付,代收网点不得在罚款收入中自行冲减。 第十六条 省级执罚单位应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对罚款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 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截留、挪用应缴罚款收入的,按国务院关于《违 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号)以及省纪委、监察厅作出的具体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4年10月 1日起实行。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 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罚款收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财基 费[1999]5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省级罚没收入代收网点一览表》(略) 二、《广东省省级部门代码和罚没项目编码表》(略) 三、《广东省省级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样式(略) 四、代收款模式图示(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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