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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

粤府[2004]76号颁布时间:2004-07-26

     2004年7月26日 粤府[2004]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 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 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 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进一步深化我省农业税改革决定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自费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 试点;全省其它地区对种粮农户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由此减少的税收,由省 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加以解决。具体转移支付方案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 后下达。?    二、自费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珠三角地区,要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做 好善后工作,今年已征收的农业税要办理退库,兑现到农户;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 分点的其它地区,要重新调整今年农业税征收任务,并落实到农户,已征收的农业税 超过3%税率的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农户。?    三、深化农业税改革,是省委、省政府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农业发 展,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采取的重大措施,各地要高度重 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注意发现和解决深化农业税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 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农户。同时要采取有力 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管工作,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杜绝涉 税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宣传途径,及时宣传深化农业税改革的政策, 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农户。    五、各市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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