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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执行《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外经贸资[2003]382号)
穗外经贸资[2003]382号
颁布时间:2003-08-04
2003年8月4日 穗外经贸资[2003]382号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南沙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批管理规定》(穗府[2003]8号)精神,市政 府在国务院授权和国家、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委托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 州保税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的管理委员会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受委托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投资 总额在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目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已经分别完成了和市政府签 订《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及批准证书核发委托责任书》和《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项 目审批委托责任书》的工作,从即日起请上述各类委托机关按《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审 批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市政府委托的审批工作职能。 特此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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