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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3]516号)
东府办复[2003]516号
颁布时间:2003-08-01
2003年8月1日 东府办复[2003]516号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东水利[2003]33号文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作如下明 确: 一、社会福利企业、学校、医院、幼儿园、残疾人员个体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营、吸纳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其符合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收入部分免征堤围防护 费。 二、金融、保险、供电、电信、邮政等行业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缴交堤围防护费, 共缴费金额不受50万元上限限制。 三、输变电工程按建筑业1‰标准计征堤围防护费。《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办 法》中“供电企业管理的输变电工程不再征收堤围防护围费”是指输变电工程不再按受益资 产总值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根据粤经贸发电[2003]90号文精神,对受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严重的餐 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行业、公路客运业、水路客运等行业的应征堤 围防护费减按70%征收,优惠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到9月30日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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