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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
粤财法[2003]48号
颁布时间:2003-07-08
2003年7月8日 粤财法[2003]4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 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 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照每立方米3元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 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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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综[200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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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审计署、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财企[2003]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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