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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

粤财法[2003]48号颁布时间:2003-07-08

     2003年7月8日 粤财法[2003]4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 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 每吨1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按照每立方米3元执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 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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