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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
粤府办[2003]49号
颁布时间:2003-07-15
2003年7月15日 粤府办[2003]4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按照《中共广东 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以及省 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做好我省采石场清理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2〕 2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通知如 下: 一、指导原则 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总的原则:一是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提高质量、规模开 采;二是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逐步推进,有偿开发、严格管理、狠抓落实;三是资源开发 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做到 既能保障经济建设对石矿资源的需求,又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安全。 二、整治要求 (一)划定范围,突出重点。 整治复绿工作以珠江三角洲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等7个城市 为重点。这7个市要严格按照石场控制总数和布局规划进行清理整治。各市、县要对以往贯 彻实施《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此基础上按照矿产资源法规、 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影响评价法及这次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的要求,重新划定禁采区和准采 区,并以政府名义进行公告。禁采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广州市属老八区和番禺区及各市城市规划区一律划为禁采区;东江、西江、北江、韩 江、漠阳江临江第一重山,全省范围的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可视范 围,城镇居民密集区可视范围,城市和重要工程规划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地表水资源 保护区,水利电力、科研设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生态公益林区、滑坡、泥石 流易发区一律划为禁采区。 (二)总量控制、分类处理。 全省要通过这次整治,使珠江三角洲的大部分石场和全省禁采区的石场全部关闭并得到 复绿,全省采石场的数量由现在的2375家减少到1200家以内,其中珠江三角洲7个 市由现在的686家减少到200家以内。各市石场控制数为:广州50家、深圳12家、 珠海15家、佛山20家、东莞23家、中山20家、江门60家。其余各市石场控制数 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实,实行总量控制。珠江三角洲范围内不准开办年产30万方以下的中小 型石场,其余市、县不准开办年产10万方以下的小型石场。经过论证,符合需求,具备条 件的,原则上一个镇只准办一个石场,建筑市场不发达的山区小镇不办石场。 (三)限时整治,逐步推进,按期复绿。 珠江三角洲地区要严格按规划、按规定时间完成本地区采石场的清理整治和复绿工作, 其余各市应逐步推进,分期治理。 珠江流域现有临江石场及整治不达标的中小型污染性矿山应于2004年6月底前全部 关闭,2005年底前完成复绿。 珠江三角洲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个市应在2004年6月 底前作出全面规划,辖区内现有大型(年产30万方以上)采石场在2004年底前搬迁到 准采区,其余中小型石场在2005年底前予以关闭,使各市石场总数在控制数之内。珠江 三角洲搬迁和关闭的石场在2006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复绿。 其余各市应在2004年底前作出全面规划,禁采区内的石场和准采区内年产10万方 以下的小型石场于2006年底前全部关闭并复绿,使全省石场总数控制在1200个之 内。 各市、县要按照上述步骤和时间要求制定本地区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方案和分年度实 施计划,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措施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从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优 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高度出发,把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计划,并作为年度政 绩考核的内容之一抓紧抓好。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林 业、安全生产、水利、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落实责任。做到统一规范,依法依 规治理,切实落实好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整治复绿工作责任到位、投入到位、考核到 位、成效到位。 (二)严格管理,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加大执法力 度。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一方面要根据复绿预算依法收取 足额环境治理保证金;另一方面要监督采矿权人实行水平台阶式开采,并边开采边逐级复 绿。对复绿不符合要求或采矿权人拒不复绿的,动用已收取的保证金投入复绿。要加强对采 石场开采过程的检查监督,引导和督促采矿权人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实行科学管理,文明 生产。鼓励他们引进封闭式除尘生产线,开采场地要建沉沙池,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环境, 对拒不采取环境治理措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各市、县要把好新办石场的准入关,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质条件、选点位置、开采利 用方式、环境保护措施及开采规模等内容,未经安全生产、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核同意的以 及不符合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从源头上杜绝乱采滥挖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资金和技术、加快石场复绿步伐。 今后几年内,全省共有2600多家关闭石场需要复绿,任务十分艰巨。要根据石场的 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及石场本身的特点,分类选择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的形式,一场一方案进 行分类实施,可通过改建成山塘、余泥受纳场、养殖场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充分利用。 要调动各方面的因素解决复绿资金问题。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谁受益、谁复绿” 和各级政府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由采石场业主和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解决复绿资 金。 在复绿技术上要重点攻克陡壁复绿的技术难题。广州、深圳、珠海、惠州等市在近几年 石场复绿工作中探索出比较成功的经验,要认真加以总结和推广。复绿标准按有关部门的规 定要求,由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部门检查验收。 (四)加强督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督查。上一级政府要对下一级政府年度关闭 复绿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适时检查,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从2003年开 始,实行年报制度。各市应在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不能按计划进 度完成整治复绿工作任务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在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期间,省实行督查员制度,以省政府名义聘任督查员,负责对各 市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检查落实。各市、县要为督查员开展督查工作提供条件,对督查 员发现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督查员每年书面向省汇报一次督查工作情况。具体办法由 省国土资源厅会省人事厅制订。 在开展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中,上级政府要监督下一级政府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关闭 复绿工作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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