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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印发《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汕劳社[2003]77号)

汕劳社[2003]77号颁布时间:2003-06-13

     2003年6月13日 汕劳社[2003]7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 发[2002]1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鼓励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实施 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现将《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和《汕头市再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 发[2002]1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再就业岗位补贴办法作如下规 定:   一、再就业岗位补贴的对象   再就业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招用汕头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 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下称“4050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再就业岗位补贴的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用工满 1年以上且尚未领取再就业岗位补贴者,可申请再就业岗位补贴。   三、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的来源及补贴标准   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按照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级次,分别由市、区(县)财政从再就业 专项资金中安排。   在市级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4050人员”满1年或以上者,由市 财政一次性补贴1000元。各区县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贴标准。   四、再就业岗位补贴的申请、审核、拨款程序   (一)用工单位申请   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用工满1年,可向所隶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再就 业岗位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与所招用的“4050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4、所招用的“4050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发给《 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并将有关材 料退回用人单位。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   用人单位据实填写《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 员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送所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5个工 作日内完成对用人单位所招用“4050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核查,在《汕头市再就 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 退回用人单位。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用人单位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并加具意见的《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 《汕头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送所隶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材料齐备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加具意见后交用人单位送同级 财政部门核定。   (五)财政部门核定   财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结果通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   (六)补贴资金划拨   财政部门在完成核定工作的30个工作日内将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账 户。   五、再就业岗位补贴的期限   再就业岗位补贴政策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 日。   六、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再就业岗位补贴工作的管理和监 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再就业岗位补贴范围。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的,一 经发现,再就业岗位补贴资金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 发[2002]12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作如 下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为以下两种:   (一)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 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 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我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就业的各 类用人单位。本办法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桑 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中的“4050人员”是指女性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 上(含5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   本办法中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 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1、社区管理服务岗位;   2、公共安全保卫;   3、公共卫生保洁;   4、公共环境绿化;   5、停车场管理;   6、公共设施维护;   7、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8、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单位实际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也不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 他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来源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照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级次,分别由市、区(县)财政从再就业专 项资金中安排。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在与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招用手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后,持以下材料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再就业社 会保险补贴: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1年前职工工资名册和现有职工工资名册;   3、与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5、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并加具意见的《汕头市申请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五、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   申请材料齐备的,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加具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通报劳动保障部门。   《汕头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并加具意见后,一 份退回用人单位,一份交用人单位送劳动保障部门存档。   六、社会保险补贴的划拨   财政部门核定后30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 本帐号。   七、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 31日。   经下岗失业人员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下岗失业人 员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下岗失业人员 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合同期满。   八、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 和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用人单位及个人弄虚作 假的,一经发现,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 用人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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