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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财外[2003]22号)
粤财外[2003]22号
颁布时间:2003-05-12
2003年5月12日 粤财外[2003]2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不发深圳),外经贸局,省直各有关企业: 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2001年已以粤财外[2001]31号文转发财政部、原外 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 01]625号),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商务部做了补充规定。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企 [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 省外经贸厅反映。 附件: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 充规定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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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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