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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环境整治的通告(穗府[2003]33号)

穗府[2003]33号颁布时间:2003-06-04

     2003年6月4日 穗府[2003]33号   为做好城市重点部位环境整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切断传染途径,预防传染性疾病流行,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对闲 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适用本通告。   二、闲置地块的用地单位和停建工地的建设单位是环境卫生整治的直接责任人,应当配 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保洁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做好日常环境卫生保洁;   (二)清运余泥垃圾;   (三)平整地面,疏通沟渠,清除积水,消灭蚊虫孳生地;   (四)定期灭蚊、灭蝇、灭鼠和灭蟑螂;   (五)对场地进行消毒。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用地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进 行环境卫生整治。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组织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发现用 地单位或建设单位未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或者环境卫生整治不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要求的, 应当要求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在2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代为履行环境卫 生整治责任,并垫支有关费用,直至直接责任人承担整治责任时为止。   四、区人民政府代为整治的闲置地块或停建工地,可以在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后,依 法安排临时使用。安排临时使用的,其环境卫生整治责任由临时使用单位负责。   五、区人民政府垫支的费用,由环境卫生整治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变更的, 该费用作为土地开发或工程建设成本,由新的用地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偿付。   区人民政府代为进行环境卫生整治的费用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依法安排临时使用并取得收益的闲置地块或停建工地,区人民政府不得再向其用地单 位或建设单位收取垫支费用。   六、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房管、环卫、卫生等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爱国卫生运动委员 会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通告。   七、从化市、增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通告的规定,做好辖区内闲置地块和停建工地 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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