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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粤财农[2003]111号)
粤财农[2003]111号
颁布时间:2003-05-16
2003年5月16日 粤财农[2003]1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厅局: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财 办农[2003]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项目申报应由地级市财政局按财政部通知要求,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筛选 1-2个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填报,并 以正式文件于5月2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一式四份),由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的要求, 择优确定我省农业产业化项目,统一向财政部申报。 二、如无特殊情况,以后年度各市财政局均以此通知和指南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农业 产业化项目资金,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2003年4月28日 财办农[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好中央财政 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实施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 》,现予印发。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立项指南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做好中央 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特制定并发布本立项指南。 二、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中央关于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方针 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救济,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明确中央财政支持 农业产业化重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的总体效益和市场竞争能 力。 三、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原则 (一)能够带动农民增收。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对农民增收有明 显的贡献或作用。 (二)能够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 是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有前景的项目,必须在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推广应用农业 科技成果、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等发挥重要作用。 (三)能够增强主导产品或支柱产业市场竞争力。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必须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中的重点产品或产 业,或者在行业中领先的品种和产业,或者具有当地特色、能够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 业。 四、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对象和条件 (一)龙头企业。中央财政支持的龙头企业必须是经过工商注册登记2年以上,上年有 盈利业绩,农副产品加工或农业经营收入占企业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能够带动一定数 量农户(种植业,东部地区2000户以上,中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养殖业,东部地 区1000户左右,中西部地区800户左右)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销的 企业。 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龙头企业须报工商登记复印件、相关服务协议、企业盈利证明等相 关文件资料。 (二)农产品生产基地。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必须是有经济实体负责经营, 能够带动一定数量农户(种植业,东部地区2000户以上,中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 养殖业,东部地区1000户左右,中西部地区800户左右)农民参与、有较高的科技含 量、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五、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领域和环节 (一)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二)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保鲜等新技术。 (三)提供配套基础设施与食品安全服务。 (四)提供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产品宣传推介等服务。 六、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 (一)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对拟上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组 织专家或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筛选。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自定。 (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评审的基础上可以向中央财政申报需要支持的农 业产业化项目。申报项目总数不得超过6个。 (三)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由省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并按要求 填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统一申报,中央财政不受理单个申报的项目。 (四)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必须对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真实 性、合规性负责。 (五)中央财政受理各省(区、市)财政厅(局)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截止日期为5 月31日。 七、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选择确定 (一)根据各地申报项目的实际,中央财政补助每个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资金规模原则上 在80-50万元之间。 (二)中央财政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报的项目,择 优确定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中央财政对确定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以正式文件批复各省(区、市)财政厅( 局)。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监督 (一)及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二)加强对项目资金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以终止资金 拨付;对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项目执行。 九、中央财政在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完工后组织检查验收。 十、如无特殊情况,中央财政今后年度将不再发布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各地均以 本指南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 十一、本立项指南由财政部农业司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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