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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
粤财综[2003]111号
颁布时间:2003-07-04
2003年7月04日 粤财综[2003]111号 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 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粤财综[2003]69号)精神,现对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03]75号)中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文化事业费”的减免 范围仅限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 运、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等行业。其他行业仍按应征额的3%征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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