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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佛府[2002]28号)
佛府[2002]28号
颁布时间:2002-05-31
2002年5月31日 佛府[2002]28号 各市和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 的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的精神,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现根据 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是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政府关心农 民群众疾苦、造福广大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六十年代以来, 我市各地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也 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部分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出现了反复,一 些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未能坚持下来。目前,全市还有相当一部分镇、村没有建立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有近五成的农民没有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的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要认真 总结经验教训,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率先基本实现社 会主义现代化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把这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精心组织,抓出实 效。 二、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工作重点 (一)目标: 根据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目标是:2003 年各地农村普遍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到2006年,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人 口覆盖面达90%以上,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得到巩固、完善和提高。 (二)原则: 1、互助共济,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原则。 2、自愿量力,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3、个人投入、集体扶持、政府支持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 工作重点: 1、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 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必须建立健全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 当支持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和壮大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 农民个人交纳的费用是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的主要来源。农民交纳合作医疗统筹金的标 准,各地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经村民会议讨论确定,载入合作医 疗章程。农民交纳的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属于个人消费性支出,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 村民委员会要动员农户参加合作医疗。有条件的镇、村,应在集体积累的公益金中安排 适量资金,用于补充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具体比例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自定。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力度。各市、区、镇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 财力,按照当地的发展目标和计划,安排支持发展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专项资金,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特困群众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各市、区要通过多渠道募集,逐 步建立市、区或镇一级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患急重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医疗 费用的农村特困群众进行救助。 2、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管理机制,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巩固和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实际,针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农民就医、转诊费用的确认和报销,镇、村卫生院(室)的检查、治疗、用药,以及医疗信 息统计等合作医疗运行的各个环节,制定科学、严密而又便于操作的系列管理制度,加强管 理。尤其是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就医补偿制度。各级财政、集体和农户出资形成的农村合 作医疗统筹金和向社会募集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要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截留、挤占或挪用。合作医疗的就医补偿范围和比例,要结合实 际,科学测算,量力而行,以筹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补偿办法要简便、易行。合作 医疗要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范 围、诊疗科目、用药目录、收费标准、结算方法、报销凭证等作出制度规定。 3、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的民主监督机制 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本着管理、监督两条线的原则,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的民主监督机 制。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情况,要列为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主要 内容之一,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大和政府要组织人大代表、村民代表对 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审计部门进行定期审计 ,确保安全运作、合理使用,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村特困群众 得到实惠。 三、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政府加强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涉及广大农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工作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这件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实事、大 好事”办实办好。一方面,各级政府都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并设立相应 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 制度,把镇、村开展合作医疗工作列入综合考评内容,与干部实绩挂钩。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是政府主管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分级管理,做好农村合作 医疗管理工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搞好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的管理工作。财政、社保 、民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积极配合,保证农村合作医疗稳步健康发展。 (二)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克服各种模糊认识 和畏难情绪,积极稳妥地推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要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媒体进行广泛 宣传发动,宣传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宣传 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使合作医疗制度深入民心。特别要以当地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 返贫和参加合作医疗得到受益的典型事例及其现身说法,进行多种形式说服教育,使广大农 民群众充分认识合作医疗的作用和意义,克服怕吃亏的思想,消除各种疑虑,增强互助共济 意识,提高参加合作医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自愿原则,不能搞强迫 命令,但也不能因为部分农民思想上有抵触就放任自流,撒手不管。 (三)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步伐。各地要切实贯彻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 疗保障制度的三项基本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重点扶持、全面推进的方法,采取 多种形式加快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提倡镇办为主,允许由村自 办和镇、村联办,有条件的也可以由市、区统办;提倡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有条件的也 可住院与门诊兼顾;统筹报销比例要切合实际,尊重民意,根据筹资水平确定;除合作医疗 以外,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探索试办农村社会性医疗保险,提高农村医疗保障的层次和水平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能够坚持下来的镇、村,要重点抓好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和完善提 高。尚未恢复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镇、村,首先要把主要精力放到制度的恢复和重建上 来,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量力而行,稳妥推进,切忌一哄而起、一哄而散。 (四)大力扶持贫困地区尽快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省政府《报告》明确规定: “按照分税制和事权财权统一的原则,市、县(区)、镇(乡)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 情况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扶持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都要围绕农村合作 医疗的目标任务,适当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列入财政预算,并在 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把该项资金安排制度化。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会面临较多的困难,各级政府的专项资金要向经济次发达地区或集体经济薄弱的农村倾斜, 要对辖区内的镇、村作认真的分类排队,突出重点,大力帮助、扶持贫困镇、村尽快建立农 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并作为扶贫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 (五)加强农村医疗卫生管理,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在加快发展和完善农村合 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各地要同步推进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 作医疗保障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要加 强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提高业务水平 和服务质量,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降低医疗成本。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 构和医药市场的管理,对医疗保健基础较薄弱的地区要组织医疗队进行对口支援和扶持,加 大力度整顿农村医药市场,加强对个体诊所的检查监督,取缔非法行医,打击伪劣药品,维 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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