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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2]8号)
粤财法[2002]8号
颁布时间:2002-02-19
2002年2月19日 粤财法[2002]8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总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2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30日 财税[200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 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 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 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 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 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 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 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 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 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 。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 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 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 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 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 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 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 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 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 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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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外经贸局2002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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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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