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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军转[2002]6号)

穗军转[2002]6号颁布时间:2002-03-08

       2002年3月8日 穗军转[2002]6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 [2001]3号)的规定,从2001年起,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分 配来我市安置。为做好我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现将广东省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 行)》(以下简称《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接收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坚持统筹兼顾,分散安置,分级管理的原 则,实行市、区(县级市)两级管理。   二、市军转安置部门在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同时,直接安置管 理配偶为现役军人或配偶在中央及省、市直属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其余部分 ,原则上由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区、县级市安置管理。   三、由于我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各区的分布不平衡,有些区过于集中,市将根 据实际情况统一调剂一部分人到安置人数较少的区安置,各区要积极配合,做好这部分人的 安置管理工作。   四、广州市直接安置管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差额补贴、住房补贴、医疗 保障等地方配套资金,由广州市财政解决;分配到区、县级市安置管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 干部的上述地方配套资金,由安置地的区、县级市财政解决。   五、广州市直接安置管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差额补贴,参照广州市工资 津贴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市直各机关实行统一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 提高市直各机关统一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退休人员的生活津贴标准(含 节日生活津贴)执行,按照其转业时的军队职务等级计发,并随这一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不另行文。   各区应参照这一标准计发。   六、广州市直接安置管理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根据《管理意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 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及 《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的规定,按照广州 市直属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   各区、县级市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办法执行。   七、根据《管理意见》的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险,先分别由市或区、县级市按照当地政府机关与其军 队职务等级相应或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办理公费医疗证。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 再和安置地政府机关人员一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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