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粤财综[2002]70号)
粤财综[2002]70号
颁布时间:2002-08-05
2002年8月5日 粤财综[2002]7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省司法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公证员资格考试报名费的通知》(财综[2002]4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2]95号)
下一篇:
顺德市人民政府印发《顺德市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2]36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