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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明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府字[2002]54号)

明府字[2002]54号颁布时间:2002-08-22

     2002年8月22日 明府字[2002]54号 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高明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业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佛山市农村税 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农村经 济体制改革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改革。它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的大局稳定和经 济发展。因此,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把它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村大局稳定和促进农村经 济发展的高度,切实把这项改革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领导。各镇政府、区管委会要按照要求成立专门的领导 机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管,抽调得力 人员专责此项工作。要实行镇长、区管委会主任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方案提出的要 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严格掌握政策。农村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面对的情况比较复杂,工作难 度大。因此,要严格掌握政策,依法依规办事。凡涉及重大原则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要加强 请示和报告;遇到未考虑成熟的事项,要深入研究,取得共识后方可拍板定案,切忌随意表 态,草率行事,以致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明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搞好我市的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减 轻和规范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0]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2002]25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动农村民 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各种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 集资和乱摊派现象,切实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证农村教育事 业发展,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的原则。坚决制止各种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 乱摊派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20% 以上。而对于各镇、区的具体减负标准则不强求一致,对农民负担极轻或者没有实际负担的 镇、区,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减负比例。   2、统筹兼顾的原则。从全市和各镇、区的实际出发,在保证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 兼顾市、镇(区)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保证适度的财政性教育投入和农村教育基本需求的同 时,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作的需要。   3、科学规范和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税收政策,把农民负担纳入规 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明确规定农民应承担的税收义务,采取符合农民意愿、能够被农 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执行和群众监督。    4、配套改革的原则。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与适当调整行政村建制、乡镇机构改革紧 密结合,要与调整农村学校布局、核定学校教师编制紧密结合,要与完善我市财政体制和健 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紧密结合。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府性基金、集资。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取消上级基本建设投资要求农民出资的做 法,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切实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   (四)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为避免重复征税,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不再交叉 征收。从有利于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出发,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 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 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   1、农业税按照核定的农作物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其中,经过核定的计税 土地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1)农业税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的核定:按1998年前5年稻谷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确 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按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每50公斤45元确定,5年不变。   (2)调整农业税税率: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率统一规定为7%,并随同正税税额 20%的比例征收农业税附加。   (3)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维持现行的农业税减免政策不变, 即:“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2、农业特产税实行差别税率依法征收。   (1)除烟叶、天然橡胶、贵重食品、牲畜产品外,其他品目统一调整为8%,并随同正 税税额20%的比例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2)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五)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内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不再固 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包括土地有偿使用费)解决。   (六)各镇、区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等,按上级规定由市财 政预算安排,年终决算时,计入各镇、区的本级支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九年制义务教育经 费,在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要逐年有所增加。镇级财政也要安排适量资金支持教育事业发 展,并逐年清偿农村税费改革前拖欠的旧债。   (七)农村计划生育、优抚经费开支,原则上由镇一级政府负责。原由镇(区)、村两 级负责的五保户老人供养统一归镇、区管理,由镇、区负责。民兵训练由市(县)级政府负 担,其经费纳入市预算安排。   (八)农村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 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 、森林防火等紧急任务,经地方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 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向社会公布取消专门向农民收取的各项收费、基金、集资项目。对 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进行整顿,并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取标准进行张榜公布,建立 规范的管理制度,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任何镇、区和部门不得借助达标(升级)活动和巧 立名目设立收费项目。要依照有关法规制定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 纪行为。在全市建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责任制和督查机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   (二)调整精简机构,压缩开支   1、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调整和精简机构,要撤并条件差、规模小、社会效益不高的 学校,整合教育教学资源,并切实做好超编人员的分流及临时工的清退工作,进一步减少人 员。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压缩村级开支等途径,弥补农村税费改革带来的收支缺口。   2、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包括中小学教师)的编制,要按照市编委批准的2001年机 构改革方案执行,中小学教师的工资要由市财政统一发放;镇级政府不得随意增编增人。   3、加大对教育投入,确保每年预算中教育经费按规定的支出增长比例安排,保证教师 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重新明确村提留的征收范围,确保村级“三项费用”所需   1、对不承包土地,“洗脚上田”从事非农生产活动的村民,要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 原则,经村民大会讨论确定后,合理负担一定数额的村提留;村集体的经营收入,经村民大 会讨论确定后,按规定合理负担一定数额的村提留。村提留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2、村委会的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费等村级“三项费用”,原来由农民 上缴村提留解决的,税费改革后,要按照调整后的农业税附加政策,主要通过征收农业税附 加的办法统一筹集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在过渡时期内暂由镇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五保户供 养费则统一上收到镇、区一级管理,由所属镇政府、区管委会筹集资金解决,以减轻村级的 经济负担。   3、农业税附加和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管、村用。   (四)实行村内“一事一议”制度   村内兴办的集体生产、公益性事业(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公路 和村道等等),所需的劳动力和资金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通过,报镇政 府、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严格执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等制度。   (五)保留集体合理负担   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村集体经营收入合理负担村提留和镇统筹费等税费的,有条件的 可继续由村集体经济负担。   (六)继续实行“以工补农”政策   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继续实行“以工补农”的政策。经市政府批准,各镇、区可按一 定的比例从镇属企业所实现的利润提取“以工补农”资金。“以工补农”资金主要用于原由 这部分收入负担的镇政府、区管委会运转经费、农村教育经费等支出;用于对农业种养大户 实行规模经营(重点是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奖励;用于对纯农户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以 及进行农田基本建设的补助。   (七)妥善处理教育负债及乡村的其他负债问题   要按照国纠办发[2000]7号文的要求,成立专门机构,切实做好农村教育负债的清查、 核实工作,并制定资金筹措计划逐年予以消化。对用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债务余额,主 要由各镇政府、区管委会统筹安排解决。   对乡村的其他负债也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化解。要按照“谁借债谁 偿”的原则,该清偿的清偿,该剥离的剥离,能核销的核销。   今后各部门办事要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格控制各种不必要的支出,保证日 常工作正常运转。   (八)切实加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   要依法治税,提高广大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执法水平;要简化征收环节,努力探索、建 立科学的农业税收征收办法,从制度上防止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重复征收。   1、及时调整税收任务。采取“税赋跟田(地)走”的办法计征,当计税土地发生增减 变化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税收任务要及时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任务以货币形式 下达到农户。   2、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新一轮承包用于生产的土地。应税土地 原始资料不详或遗失的,要组织人力物力予以重新核实。国家历年征用应税土地用于市政建 设、公益事业和农民建房、退耕还林,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有税无田的,应按实际在计 税土地面积中予以核减。   应税土地由市政府组织各镇政府、区管委会以及财政、国土、农业、统计等部门实事求 是地落实。   四、时间安排   (一)5月底6月初:各镇、区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部署好各项工作。   (二)6月中旬: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意义和 有关的政策法规,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6月底- 10月:组织学习培训,具体实施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工作,争取10月底 完成。在此期间,市、镇两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派员深入基层,了解 情况,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和推广经验,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 工作任务。   (四)11月上旬:各镇、区组织开展查漏补缺工作。   (五)11月中下旬:市政府组织工作组对全市各镇、区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情况进行 复查、验收,并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将重要情况通报全市,增加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监 督。   (六)12月份:做好资料整理和立案归档工作。各镇、区将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总结上 报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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