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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穗府办[2002]37号)
穗府办[2002]37号
颁布时间:2002-07-30
2002年7月30日 穗府办[2002]3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粤府办〔2002〕6 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以2001年6月30日 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本市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 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办法仍继续 按照《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 2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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