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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通知(粤财综[2002]111号)

粤财综[2002]111号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日 粤财综[2002]111号 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局、物价局,省司法厅: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 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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