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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厂房租赁税收管理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2]515号)

东府办复[2002]515号颁布时间:2002-12-16

     2002年9月9日 东府办复[2002]515号 市地税局:  东地税发[2002]133号文收悉。经2002年8月26日召开的今年第18次 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加强对镇、村厂房租赁的税收管理工作,对所有出租 的厂房、商铺都要依照《东莞市房地产租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7]55号 文)规定,纳入税务管理,依法征说。 此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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