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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75号)
粤财综[2003]75号
颁布时间:2003-05-27
2003年5月27日 粤财综[2003]7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广东省财政厅已印发《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 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粤财综[2003]69号)。为 做好对部分政府性基金在减免期限内的减免工作,特制定如下减免征收暂行办法,请结合粤 财综[2003]69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按用电量由电网企业计征,涉及餐饮、 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运输、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的用电量,电网企业在减免 期内收取电费时,直接扣减免征按用电量(每千瓦时0.7分钱)征收的“三峡工程建设基 金”。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由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影剧院及 各缴款义务单位从票房收入中提取5%缴入省国家电影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再集中上 缴中央。各缴款单位在免缴期内不需要再按票房收入的5%上缴省管理委员会。 三、“农网还贷资金”。根据财政部财企[2002]446号文件规定,我省农网还 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属于“一省一贷”,不再将农网还贷加价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管 理,由企业自收自用。经请示财政部,我省农网还贷资金不属于减免范围,不予减免。 四、“公路客运附加费”。在减免期内,涉及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运 输、水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具体操作如下: (一)对旅行社的旅游包车全额免征; (二)旅店、公路客运和出租汽车三个行业的客运车辆减半征收(我省餐饮、娱乐、民 航、水路客运四个行业一直没有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原来征收标准不足50%的车辆, 不再减征。 五、“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该基金属各级地方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地方的部分政 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属于省级收入部分,由省财政在减免期内按 50%提取,属于各市、县计提和征收的部分由各市县财政按50%提取和征收。 六、“库区维护建设基金”。该基金属各市县收入,开征“库区维护建设基金”的市、 县(市、区),在减免期内,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执 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税务部门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 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 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金库和省、市、县金库 (市县收入按3:7比例上缴省、市金库)。根据有关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在减免期内对上 述征收单位在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属于中央的收入全免,属于省、市、县的收入减 按50%征收。减征后,其上缴省、市、县比例不变。 八、“城市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税额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缴纳。在减免期 内,涉及到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运输、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发生的 应征额减按50%征收。 九、“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属地方收入,目前我省有部分市县由税务部 门负责征收。有部分委托相关部门征收。在减免期内,涉及到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 航、公路运输、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减按50%征收。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照单位年度 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征收。减免期内,涉及到餐 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运输、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在减免期内,按发 生的应征额减按50%征收。 十一、“价格调节基金”。在减免期内,涉及到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 运输、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或“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时, 物价部门或相关部门,按应征额50%征收。 十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属地方收入。由供电部门征收,是构 成电价中的一项,收取标准定为每千瓦时1.4分钱。在减免期内,涉及到餐饮、旅店、旅 游、娱乐、民航、公路运输、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的用电,按发生的应征额减按 50%征收。 以上各项基金减免后形成的支出缺口,由有关单位和部门通过调减原文支出项目自行消 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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