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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2]414号)

粤财农[2002]414号颁布时间:2002-12-27

     2002年12月27日 粤财农[2002]41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侨办:   为规范和加强华侨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 室关于印发〈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2]209号)转发给你 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华侨事业费包括中央、省级以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置回国定居华侨、解决归 难侨生活困难补助和支持华侨农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补助经费。   二、接待安置费、归侨生活困难补助等基本支出主要用于原华侨农场集中安置以及农垦 系统、市县分散安置的归难侨。各市、县(区)申请上级补助,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侨 办根据实际安置归难侨人数(其中:特困归侨人数)、个人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情 况(包括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人均年纯收入、人均可支配财力等),于每年11月底之前 联函向省财政厅和省侨办提出下一年度申请。   三、省财政厅和省侨办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原华侨农场所在地的经济状况、归难 侨人数分布、项目申报情况以及上年度预算完成情况,结合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规模 进行审核和调整,分配各地预算控制指标,同时根据最低生活保障线、特困归难侨人数、困 难程度和财力状况确定归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各市应在收到省财政厅预算下达的控制指标 后一个月内足额下拨有关用款单位。   四、有关市财政局和侨办应编报华侨事业费的使用情况报告,包括对华侨事业费预算执 行分析、总结、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补助经费支出管理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 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侨办。   五、各有关市财政局和侨办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华侨农场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按照省 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华侨农场的改革工作。                         2002年12月27日              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文件               财行[2002]209号     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侨办:   为了规范和加强华侨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改善归难侨基本生活条 件,促进华侨农场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华侨事业 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18日                华侨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华侨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华侨事业发展的指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事业是指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安置回国定居华侨、解决归难侨生活困难和支 持华侨农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的经费。   第三条 使用华侨事业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2、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3、有利于妥善安置回国定居华侨和改善归难侨基本生活条件,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中 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华侨农场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华侨农场管理体制改革。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侨办应建立健全华侨事业费管理制度 ,严格审批手续;逐步建立“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开支范围与规定   第五条 华侨事业费开支内容包括:接待安置费、归侨生活困难补助费、华侨农场事业 费和其他华侨事业费。   第六条 接待安置费是指对住房、路费、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当年回国定居华侨的 一次性补助和边境口岸侨办接待费。   回国定居华侨的接待安置标准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会同财政部根据接受安置地的经济发 展程度和生活消费水平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归侨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归难侨或有特殊困 难的老归侨的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侨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特 困归难侨人数、困难程度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八条 华侨农场事业费是指用于华侨农场调整产业结构、科研推广、“三引进”工作 、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调整产业结构补助资金,是指为加快华侨农场优化产业结构而安排的补助资金。 调整产业结构补助资金应按照“投资小、见效快、效益好”的原则安排项目。对于已具备一 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及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项 目,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的银行 利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科研推广补助经费,是指用于华侨农场开展小型科研课题研究以及新品种、新技 术项目推广的补助经费。华侨农场科研推广补助经费,应根据华侨农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 单位应落实配套资金并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   (三)“三引进”工作补助经费,是指用于华侨农场开展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 才智力等方面支出的补助经费。华侨农场"三引进"工作补助经费,应根据华侨农场的实际情 况,进行可行性研究,保证引进资金和技术的成功率。   (四)教育经费补助,是指用于华侨农场为解决归难侨及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办学校 教育经费不足的补助。华侨农场应积极创造条件,将所办学校纳入地方政府教育整体规划。   (五)培训归难侨经费补助,是指用于华侨农场对归难侨进行生产技能和再就业培训以 及华侨农场贫困归难侨子女就学的补助。培训归难侨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购置书本、培训设备 及交纳学费等。   第九条 其他华侨事业费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包括侨务干部培训经费,深化 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调研、统计、宣传经费,救灾补助经费和其他开展归侨侨眷工作经费 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接待安置费、归华生活困难补助费属于基本支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应积极安排资金,切实帮助归难侨解决生活困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由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侨办根据归难侨人数、个人经济状况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情 况,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申请。   第十一条 华侨农场事业费为项目支出。全部用于有华侨农场的省份。其使用要遵循“ 诚实申请,择优资助,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费 ,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侨办根据华侨农场的实际情况,在每年12 月底以前共同向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和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应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和项目方案论证。   项目方案设计主要包括:项目背景材料,如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项目建设区域 、地点、内容及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项目效益;组织领 导等。   项目方案设计主要包括:技术可行性,组织体制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生 态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除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外,还应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和自筹资 金。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和侨办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落实项目资金,保证项目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办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情况、华侨农场 经济状况、归难侨人数分布、项目申报及上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审核上报预算,并根据财力可 能,在每年上半年核定、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华侨事业费预算分配指标。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侨办在收到财政部和华侨事业费预 算批复后,应在上级拨款到位后一个月内足额下拨。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也应在此时间内足 额下拨。   第四章 决算与监督   第十六条 华侨事业费支出应在同级财政决算中如实反映。   第十七条 年度华侨事业费的结余,可结转下年专项使用。项目经费如需调剂使用,需 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同意;接待安置费结余跨年度使用,需报国务院侨务办公 室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华侨事业费使用部门(单位)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侨办反馈华侨 事业费使用情况。   年度终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侨办应编报华侨事业费的使用情 况报告,对华侨事业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提出改 进华侨事业费支出管理的意见,并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以作为 安排下一年预算指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侨办应定期对华侨事业费的使用情况报告,对华侨事业费预 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提出改进华侨事业费支出管理的 意见,并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以作为安排下一年预算指标的依 据。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侨办应定期对华侨事业费的使用情况和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对超出资金开发范围、使用不当的项目,财政部门和侨办要终止资金的使用;如有违纪现 象,应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有华侨农场的省(自治区)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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