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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12月份跨地区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划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库[2002]6号)
粤财库[2002]6号
颁布时间:2002-12-30
2002年12月30日 粤财库[2002]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顺德市支 行: 为做好年终清理和决算工作,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离改革后 12月份跨地区分离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划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2]65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中心支库和顺德市支库在12月日向省分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 之后收纳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进行 处理。 2002年12月30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文件 财库[2002]65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离改革后12月份 跨地区分离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划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 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为如实反映地方财政当年预算收入,便于财政和人行国库部门的年终清理和决算工作, 现就所得税收入分离改革后12月份跨地区分离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划解处理等事项通知如 下: 一、财政部于2003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止2002年12月31日的跨地区分 离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额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日)内下划至各省 市分库;各省市分库收到下划资金后,按中央总金库传送的关于跨地区分享企业所得税分解 情况的电子通讯文件所列示的预算科目款项纳入2002年度地方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列入 2002年收入决算。 二、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再收纳 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进行处理。 三、整理期收到的其他款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2003年以后各年比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2年12月5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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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认定2002年广东省第六批软件企业的通知(粤信厅函[200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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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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