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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2]469号)
粤经贸法规[2002]469号
颁布时间:2002-09-30
2002年9月30日 粤经贸法规[2002]46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商业局),顺德市经贸局,有关试点企业: 现将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经贸厅法规[2002]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 院法制办《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法 规[2002]513号)规定的试点企业条件和范围,广东省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 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深圳投资管理公司三家企业列为国家第一批地方指导的企业总法律 顾问制度试点企业,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包装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两 家企业列为广东省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企业。 二、按照《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方案基本内容》的要求,五家试点企业尽快完善试 点方案,并装订成册,于10月15日前一式十份报省经贸委。其中深圳投资管理公司试点 方案一式三份报省经贸委备案。 三、加强联系与沟通。五家试点企业要将负责试点工作的企业负责人、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名单,广州市经委、深圳市经贸局要将主管试点工作的负责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名单, 于10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法规处。 四、试点方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除韶钢集团外,粤高速、珠江啤酒、广州包装、深圳投资四家试点企业参加试点的 申请,要加具投资控股公司或市经委、经贸局的推荐意见。 2、建立健全企业法制工作规章制度。试点企业已制定的企业法制工作规章制度,随试 点方案一同上报,注意在试点过程中加以完善;还没有制定企业法制工作规章制度的,要在 试点过程中尽快制定,并付诸实施。 联系人:杨朝晖,电话:83133280。 2002年9月30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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