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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落实国家、省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税费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二)(汕府办[2003]78号)
汕府办[2003]78号
颁布时间:2003-05-30
2003年5月30日 汕府办[2003]78号 四、关于税款缴纳和纳税申报 (一)因受“非典”影响严重,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地方各税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 请,报经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在防治“非典”期间(5月至7月,税款所属时间),对涉外企业的外籍专家不 在汕未能按期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免予处罚。 (三)对遭受“非典”严重影响而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国 税机关审核,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延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企业所得税。 (四)因受“非典”影响严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 经县(含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企业经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予滞纳。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对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防治“非典”期间,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可延长 至每月15日。在延迟期限内,个别纳税人因“非典”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 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批准继续延期。 2003年6月份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顺延到6月20日前到 税务机关认证。 (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准予延长的,可相应地适当延长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 抵、退”税申报期。 五、关于税收方面的其他措施和办理程序 (一)进一步加快出口企业的退税进度,将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及时办理退税给企 业。特别是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企业和资金周转非常困难以致影响企业员工基本生活保 障的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给予优先办理退税,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二)今年上半年内,适当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环节的验旧供新程序,可在纳税人 已核定的月用票量限额内酌情增加每次购票数量,以减少纳税人月购票次数。 (三)提供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邮寄申报、电话语音申报、网上 申报、储税划缴等纳税申报方式,妥善安排所辖纳税人在纳税期内,分期分批进行报税、认 证,合理分流纳税人。 (四)建立欠税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清欠效果,在“非典”特殊时期要把握好 清欠税度的问题,正确处理好清欠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五)以上各项税收优惠措施实施期间,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税 务部门要坚持服务优先的理念,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依法及时办理,简化办事程 序,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以上优惠措施没有明确规定截止日期的,根据国家、省 的有关规定再另行通知。 六、关于规费减免 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减免下列收费项目: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 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公路养 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 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 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 污水处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 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 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公路养 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上述政府性基金、收费中,属于中央收入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等, 实行全部免收;对属上缴省专户的政府性基金、收费,其减免幅度按省规定执行;对属上缴 市专户的政府性基金、收费,按省规定执行。 上述收费项目在文件发布前已征收的,不予退还。因上述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七、关于暂时退还旅游质量保证金 根据国家旅游局、财政部5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要求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和财政部 门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精神,参照国家制定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 市暂时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标准,按国际旅行社退还40万元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退 还5万元质量保证金。为帮助旅游部门渡过难关,按以上退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标准测算所 需资金440万元,由市财政局筹集资金,于6月5日拨付市旅游局,市旅游局于6月10 日前退还各有关旅行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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